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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对特定目的操纵行为须严打

发布时间:2020-10-17 02:22:50 阅读: 来源:往复泵厂家

对特定目的操纵行为须严打

证监会上周五通报了近年来市场操纵案件的执法工作情况,其中,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系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  据证监会通报,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与46.40元的定向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防止恒逸石化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何某水”和“施某红”账户组期间内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的15.6%。

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一方面,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万元。另一方面,公司2013年5月公告称,由于二级市场股价与非公开发行底价倒挂严重,公司未能在非公开发行批复文件6个月限期内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自动失效。恒逸石化除权后的增发价为不低于22.7元,而其宣布批复自动失效时股价已跌破9元,股价较定增价倒挂近三分之二。  值得注意的是,恒逸石化股价2011年12月中旬后出现过异动。该股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3月22日累计涨幅达59.08%。同期,中小板指的涨幅仅有6.41%。导致恒逸集团操纵案亏损的股价下跌,出现于2012年3月27日实施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之后,从除权当日收盘的20.41元跌至11月底的9.33元。  证监会此次明确表示,虽然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交易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均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股价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动用3000万元巨资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特定目的的操纵行为,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表现产生判断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A股市场上,特定目的市场操纵行为逐渐增多。有的上市公司为配合大股东、高管减持等需要进行信息操纵,实际上,与大股东保增发的市场操纵行为,同样出于特定目的。监管层加强市场操纵行为日常监控,惩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比普通的市场操纵行为,特定目的操纵行为的危害性可能更大。假如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得逞的话,恒逸石化股价被拉抬上去,操纵者可能“一箭双雕”,一是操纵价格的股票买卖违法获利,二是达到上市公司圈钱目的。那样的话,投资者受到双重伤害。因而,对于特定目的操纵行为,必须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证监会此次通报时称,近三年来,操纵案件数量明显大幅上升,且恶性操纵案件频发。这反映出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有的“牛散”操纵市场被处以“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但不少案件的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大。特别是我国至今未落实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赔偿诉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者的责任。  对于特定目的操纵行为给予严惩,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惩处,主要与违法所得挂钩。需要看到的是,特定目的操纵行为得逞的话,可带来股票买卖违法所得以外的利益。若仅针对股票买卖的违法所得给予处罚,可能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而,对特定目的操纵行为的高压打击,在修订《证券法》时有必要特别考虑到,不妨把处罚同时与特定目的所得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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