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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城区将推ampquot路长制ampquot专治人行和自行车道乱象-【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0:02:50 阅读: 来源:往复泵厂家

我市将开展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

“人行步道上不允许乱堆乱放;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圈占停车位,设置绊车锁、禁停桩……”4月20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会议上获悉,即日起,我市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人行道、自行车道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是为了让城区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更加干净、整洁、平整、畅通,为我市创建文明城打好基础。

人行步道上乱停放将被处罚

4月21日早上7点40分,在兴东街宝山新城小区侧门的人行步道上,几台私家车停放在人行步道上。

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中规定:机动车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上,不允许乱停乱放,而且要求车辆停放要规范有序。这里所说的规范有序,就是停车时按照车位上的指示停车,特别是在人行步道上停车,要车头冲外,否则交警将会按照违停进行处罚。为此,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在我市一些主要街路和人行步道上划分停车位,对于没有划分停车位的街路和人行步道上,将不允许停放车辆。

不允许圈占停车位

4月21日上午9点半,新华街一侧的人行步道上,被人安装了绊车锁。

当天上午10点,交警在青年大街一侧的人行步道上开始划分停车位。记者注意到,刚划分好的停车位就被商家用禁停桩占用。

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中规定:今后,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圈占停车位,设置绊车锁、禁停桩等设施。据交警介绍,对于上述情况,市民如果发现,可以向市政监理所进行投诉举报。

商铺门前堆放杂物将被清理

4月21日上午9点,在体育馆路一侧人行步道上,商家将店里的花卉摆放在人行步道上。

4月21日上午10点半,长兴街一家商铺门前,堆放了许多杂物。

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中规定:将全面清理街路两侧占用人行步道的各类店外经营和乱堆乱占、乱扔乱放、乱泼乱倒、乱贴乱画行为。

专项整治的内容

据了解,此次集中专项整治的内容还包括以下几方面:清理街路两侧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摆摊设点和流动商贩;依法取缔街路两侧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从事维修车辆、洗刷车辆、铁艺加工和铝塑制品加工等“马路工厂”;清理街路两侧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摆放的各类落地灯箱、招牌广告;依法查处街路两侧擅自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从事庆典和促销各类商品的行为;依法取缔街路两侧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的“马路烧烤”;依法取缔未经批准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设置的各类马路市场;规范整治占用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的各类服务摊点(修自行车、修擦鞋、配钥匙、织补);依法拆除街路两侧占用人行步道和自行车道的各类私搭乱建;全面加强对占用人行步道设置的各类“城市家具”的管理,对未经审批设置的各类“城市家具”进行拆除,产权单位要对破损的设施及时维修、更换,保持其整洁美观;对人行步道上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加强管理,要在划定的区域停放整齐;加强对人行步道的维修养护,对破损的人行步道进行修补。确保道路设施完好,方便市民出行。

整治范围

据介绍,此次整治的范围为东起曙光路西至胜利桥,北起山上街南至滨江中路、锦江街;宝山大街、花园路、东平大街、黄海大街和胜利街全线。

各部门责任分工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各区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解决整治工作中各区执法局解决的疑难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规范整治人行道、自行车道上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配合市、区执法局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市本级所辖202条道路的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维修养护,并负责对这些道路上的人行步道上设置的固定式绊车锁、禁停桩等设施进行清理。

各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机动车以外的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各类违章行为;拆除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各类私搭乱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辖区内的单位和商户逐一签订“门前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实行“路长制”管理

很多市民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表示大力支持市政府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但也有市民表示,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完成后,今后该如何管理?为此,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整治,各责任部门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将会建立起长效化管理机制,并将实行“路长制”管理。而所谓的“路长制”管理,就是每个区都要对辖区主要街路确定“路长”,实行责任到人。除此之外,各辖区负责人还将与沿街单位、商户逐一签订“门前责任书”,对于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各区政府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5月1日开始进行集中整治

记者采访获悉,即日起至5月1日前,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单位、业户和个人,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5月1日起,我市将开始正式进行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行动。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会同各区政府、合作区管委会,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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