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担保人应该还钱-【新闻】
□ 本报记者 张乔 出于义气,为朋友借款作担保 省会的江某和李某是一对“麻友”,两个人很投脾气。江某做服装生意,平时出手阔绰,与李某没事儿喝个小酒儿,玩得很投机。二人有一个共同的“麻友”张某。2014年2月,江某称其生意遇到点小麻烦,需要周转资金,想要借张某40万元钱,让李某给做个担保。李某犹豫不决,但架不住江某软磨硬泡,遂一起找到张某。江某借张某40万元钱,借期为一年,李某为其做了担保。一年后,本该还钱的江某因为生意失败自杀身亡。其没有留下遗产,还留下一堆烂账。张某几次找江某妻子要求还钱,江某妻子称,其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江某也未将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某找到担保人李某,让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大呼冤枉,称自己仅是担保人,还款应由江某妻子来偿还;何况江某已经死亡,人死债消账烂,担保已经失效,他也不用还钱了。 张某两头碰壁,不知该让谁来偿还自己借出去的40万元钱了。他打电话咨询,真的是人死债消账烂吗?江某没有留下遗产,作为担任人的李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 人死债消账烂不合法 李某应担责 张律师认为,人死债消账烂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担保人的李某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江某的妻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经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人保、物保、金钱保三类。本案中的李某为债权人张某提供的担保属人保,即“保证”,李某的法律角色叫“保证人”。保证,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担保,是保证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作为债权人之债权实现的总担保。担保的成立与生效,是不问动机的,有的是为了谋利,有的是为了实现非金钱利益,有的是出于朋友情面。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人即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反,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此种情形应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李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诚实信用,契约必守,是人类文明得以进化、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石,是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准则。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作书面承诺的保证之债既已形成,与一般债务并无不同,应依法履行。现实生活中,保证人经常会以该债务与己无关、自己从中并未获利、签字时并不情愿等理由相抗辩,都是漠视契约、不诚实守信的表现,得不到法律支持。 借款人妻子的说法理据不足 另外,本案主债务人江某虽已死亡,但该主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该债务形成于江某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子以该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承担责任的说法,理据仍显不足。在民间借贷等民事活动中,比较客观公正的理念是,一方家庭财产是为交易相对方的默示担保,夫妻双方是为交易相对方的默示人保。该理念越来越被司法审判实践所接受。 基于如上理由,建议张某将保证人李某、主债务人江某的妻子、江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张律师还提醒张某,保证责任是有保证期间的,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则推定为六个月,即张某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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