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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5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05 21:32:17 阅读: 来源:往复泵厂家
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50万元 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50万元

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50万元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由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的新《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9〕27号),2012年12月28日印发的《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赣府厅字〔2012〕207号)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我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各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例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林业、粮食、商务、城管、海关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案件,均可适用此《办法》奖励举报人。

二是细化了奖励条件。《办法》明确十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和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的五个原则。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与举报受理范围的举报;

(五)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举报受理在先的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是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经查证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办法》还完善了奖励程序,对奖励程序的启动、实施、奖励领取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强调了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及时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办法》还列举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应追责的四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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